一、凡是不能实现人力骑行,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/h,或者制动性能不达标,或者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不符合要求,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kg、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、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指标综合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。
二、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3月31日前可通过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,从2016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。
三、已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指定地点移交车辆并领取每辆500元政府补贴(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发布)或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,从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。
四、对未按照上述时限退市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。
五、全市范围禁止生产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,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,违者由工商部门牵头,会同公安、质监部门依法查处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惠州市公安局
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惠州市环境保护局
2015年12月30日